2024年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取样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根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中存在部分不相同的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代码雷同的情况,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经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并询问当事人核实,该公司使用了OBD作弊装置进行仔细的检测,有141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出现5种相同代码。经召回部分CAL ID代码雷同的车辆复检,发现车辆的真实CAL ID代码均不属于以上相同代码中的任何一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进一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并询问当事人核实,该检测站在复检3辆机动车过程中,用其他车辆代替复检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测试结构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进一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建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于2024年6月22日检测了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测试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二是于2024年7月15日检测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检验测试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三是于2023年9月12日检测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其检验测试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四是于2024年1月17日检测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其检验测试过程视频中工作人员全程未将机油油温传感器插入检测车辆。该公司对以上4辆机动车完成检测流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云南弥勒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测试过程出现可见黑烟漏检OBD检验测试的项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及弥勒分局对云南弥勒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辆轻型柴油车检测时,擅自变更检测验证的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并且其中1辆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另有1辆机动车漏检OBD检验测试的项目。该公司为以上3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9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施甸县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测试过程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对施甸县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云M****3(蓝牌)和云M****5(蓝牌)的柴油货车进行检测,检验测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可见的黑烟,但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18285和 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2024年4月26日、28日、5月3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对澜沧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7日15时在检测车牌为云J***45(蓝牌)的柴油轻型自卸货车尾气的过程中严重冒黑烟,但仍出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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