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估办法》。
本办法分6个章节共27条内容,包括总则、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规则、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2. 优良行为评价。内容包括科技创新及各类奖励和表彰,由检验测试的机构如实限期申报。
3. 不良行为评价。内容包括违法违规及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按照“谁查处、谁采集”原则,由属地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4. 现场评价。主要由属地监管部门按9个专项资质对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房建市政工程检测活动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制定现场检查表,统一检查方式。
1. 检测机构信用评估采用百分制,由起评分50分、检测机构能力评价10分、优良行为评价10分、现场评价30分和不良行为评价扣分五部分组成。信用评估总分100分,不设负分,不良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 属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每年现场评价不少于1次。
3. 检测机构跨注册地设立的检测场所现场评价,由其场所所在设区市的评价实施单位实施。
鼓励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优先选用信用评估得分排名靠前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信用评价得分排名靠后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列为差异化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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