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明确了评审专家需对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环境、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技术能力进行全面核查,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检测能力确认等环节,综合评定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资质。同时,该指南还强调了评审工作的监督与档案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详文如下: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中所涉及的现场专家评审活动实施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现场专家评审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相应专业评审专家,对提出资质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主要人员、仪器设施、场所及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以及检测技术能力所开展的现场评审活动。
检测机构申请设置多个检测场所的,每个检测场所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条件以及检测技术能力均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应专项资质)的要求。
1.新设立资质评审:检测机构首次申请专项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2.资质增项评审: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其他专项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3.综合资质评审:已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 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4.新增可选检测参数评审: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内其他可选检测项目及参数,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相关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5.新增检测场所评审: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设检测场所,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许可相关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6.资质延续评审: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延续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7.重新核定资质评审: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因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在通过材料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现场专家评审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的情形除外。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专家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按照专业覆盖、随机选派的原则,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至少由2名评审专家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
现场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检测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当存在时,评审专家或检测机构应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回避申请。
评审组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场专家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组时确定,负责现场专家评审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评审专家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对评审工作进行必要指导;
2.组织开展现场专家评审工作,代表评审组与检测机构沟通,协调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
3.组织开展评审前的策划,包括:安排评审日程、分配评审任务、明确分工要求等;
6.负责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整理,组织对检测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评审情况、评审结论, 报送并上传评审资料。
1.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按照评审日程和评审任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具体策划所负责专业的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实施现场试验考核,开展检验测试能力确认工作,及时记录评审活动信息,完成评审报告中相关记录表格的填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实施现场专家评审前,向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通知书》( 附件 1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被评审检测机构,并指派监督员对现场专家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后,评审专家应及时登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系统”,对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资料进行查阅,发现申报材料不满足资质条件或存疑的,核实相关情况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专家评审开始前与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被评审检测机构迎审情况以及可能对现场专家评审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等,编制《检测机构现场专家评审工作计划表》 ( 附件 2)。
评审组长在现场专家评审开始前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召开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工作要求、熟悉被评审检测机构申报材料、确定评审时间和任务分工、 明确成员职责、发放相应评审文件及表格、讨论评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检测机构申请设置多个检测场所时,可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同时进行,评审组全体成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报告批准人和评审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填写《检测机构现场专家评审会议签到表》( 附件 3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宣读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成员;说明评审目的、 依据、范围以及评审日程安排;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评审组作出保密、廉洁承诺,签署《检测机构现场专家评审承诺书》( 附件 4);检测机构向评审组介绍机构概况、主要人员及迎审工作情况,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配合人员及评审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源。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现场核查,检测机构申请设置多个检测场所时,应分组进行。评审组应核查检测机构的主要人员(数量、职称、注册情况、工作经历等)、设备设施、场所及环境、管理水平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等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且满足资质许可条件要求。
(1)核查检测机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全部必备参数和可选参数的要求。
(2)核查检测设备是否为自有;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 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等是否完整、规范。
(2)核查检测场所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且能覆盖所申请资质类别,满足检测活动需求。
(2)查阅检测记录和报告,在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项目全覆盖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10%的必备参数和5%的可选参数的检测记录和报告(含模拟报告)。
评审组应通过现场试验考核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验证检测工作环境、仪器设备等保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条件。
(1)评审组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现场试验考核参数,抽取参数范围应覆盖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全部检测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 30%,且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2)综合资质评审应根据检测机构已取得专项资质情况抽取现场试验考核参数,对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可免于现场试验考核,对未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按第(1)款执行。
(1)检测机构现场试验考核可采取见证试验、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留样复测、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可选取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 或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
(2)现场试验考核前,评审组应对现场试验操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与资质申请表中人员一致,严禁替换。每个考核参数应至少有2名检测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随机选定。现场试验考核抽取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所申报检测项目人员的 50% , 其中专项资质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为必须考核人员。
(3)评审组应对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及参数进行委托,明确试验要求。现场试验(操作演示除外)须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及相 应检测报告。
现场试验考核中,试验结果明显偏离的,应要求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检测机构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检测能力。
现场试验考核工作完成后,评审组应统计考核参数总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并给出结论。
1.报告批准人。评审组可采取笔试、座谈或现场提问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申报的报告批准人逐一进行考核,确定报告批准人的签字领域,报告批准人的考核情况应记入评审报告。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评审组可通过现场提问、场景模拟等方式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能力考核。
评审组应对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及管理能力进行验证评价。重点验证以下内容:
1.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能覆盖检测机构所申请全部场所,实现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的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2.检验测试的机构是否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
3.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水泥、钢筋、混凝土试样、砂浆试样、防水材料等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等现场检测数据,是否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当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经过现场专家评审工作实施第(二)至(五)条程序,评审组综合现场考核情况及各专家意见,确认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能力范围。
1.必备检测参数的主要仪器设备、人员能力、场所及环境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时,该参数不予通过,该专项不通过。
2.可选检测参数的主要仪器设备、人员能力、场所及环境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时,该参数不予通过。
3.存在需整改的不符合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涉及必备检测参数的,该参数不予通过,该专项不通过;涉及可选检测参数的,该参数不予通过。
4.检测场所不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对应专项资质的要求时,该检测场所不予通过。
5.信息化管理系统不符合本指南评审工作实施第(五)款第 1 条、第 2 条规定要求的,本次评审不予通过;不符合本指南评 审工作实施第(五)款第 3 条规定要求的,涉及必备检测参数的, 该参数不予通过,该专项不通过;涉及可选检测参数的,该参数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前,评审组长应组织召开内部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认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通过的检测能力、评审不符合项,完善相关评审资料,初步形成一致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涉及不通过的检测项目及参数,评审组应与被评审检验测试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最终形成“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的评审结论。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 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评审结论,宣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通报检验测试的机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检验测试的机构在相关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再次声明保密承诺,宣布现场专家评审结束。
现场专家评审结论为 “基本符合” 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提交评审组,评审组应对其整改报告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或整改报告经验证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应终止现场专家评审,报告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并提交《终止评审报告》( 附件5 ):
(二)检验测试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或人员不足;
评审组长应于现场专家评审工作(含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报告》( 附件 6)及相关评审记录表格、整改报告等纸质材料原件,上传电子扫描文件。评审资料应严格按照审批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整理、归档、保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员带队开展现场专家评审工作,对评审 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南规定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现场专家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对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以及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审专家现 场工作评价表》( 附件7),随评审报告一并报送;检验测试的机构应 对评审组廉政情况、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评审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填写《山东省行政许可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确认表回执》(附件8),并在现场专家评审结束后3日内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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